发布者:王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女方无意之间查看男方手机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通过微信和付宝多次向被告转账。女方情急之下找到了我。
在这个案件中,我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帮助女方固定下关键证据,告诉她这个案件中,应当以第三者为被告,起诉第三者要求把钱还回来。为她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和法律上的支持。在法庭上,男方与第三者辩称多笔转账记录系借款、投资款, 并非是赠与。我通过转账记录中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辩驳对方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我深知,该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许多人结了婚后都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和挑战,可一次次的妥协换来的也只不过是对方的变本加厉。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庭审经验能够帮助到他们。
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依旧会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 0923民初 xxxx 号
原告:?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南xxx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第三人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被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黄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向原告高某返还赠与的全部款项。暂计人民币陆万元,具体以法院查实的金额为准,原告高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资金的本金数额为203667.45元;
3、判令被告黄某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高某与第三人王某于2013年2月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高某通过查看第三人王某手机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某与被告黄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被告转账,暂计人民币陆万元,具体以法院查实的金额为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某未经原告高某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被告黄某, 被告黄某明知第三人王某有配偶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法接受第三人王某赠与的财产。被告黄某与第三人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高某的财产权,也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辩称,1、被告事先不清楚第三人的婚姻情况在知晓后已结束了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往来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借款合同,被告在金店工作,与第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在第三人有多余资金时,借给被告作为投资,所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系借贷关系;3、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被告已经向第三人返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22.91万元,有关证据可以提交,因此被告已不再负有返还义务。
第三人王某述称,第三人与原告的婚姻状况是有名无实,曾起诉离婚过两次,因财产分配不好才没有离婚,原告一直没有上班,都是我做生意来赚钱,来做投资。被告偿还的22.91万元已经收到了。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本案中,第三人王某与被告黄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期间转款多次体现了“520”、“ 1314” 等特殊意义的金额,第三人王某和原告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黄某,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被告黄某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审 判 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x日
法 官 助 理 xxx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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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分 (优于63.2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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